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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新“枫”景|钟祥法院石牌法庭:农资纠纷无小事 源头化解护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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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苇飞雪 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商环境新“枫”景|钟祥法院石牌法庭:农资纠纷无小事 源头化解护营商

王紫君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2日

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是农业稳定增产的重要保障,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础条件。农资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更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近日,石牌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时间回到九年前,被告徐某在钟祥市文集镇承包流转耕地,并成立了家庭农场,此后经营期间与原告荆门市某农资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经常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物资。2018年始,被告家庭发生变故,无法及时清偿货款,拖欠原告十余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将被告徐某诉至石牌法庭。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着手研判案情。经初步调查了解,原、被告存在长期的合作基础,且被告还款意向明确,只是因资金周转紧张,再加上后面几年收成不好,才没办法及时还款。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关系较为缓和,调解的可能性较大,便主动联系到被告所在村村委会,希望村委会多与被告沟通协调。

同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石牌法庭将该案件委托至钟祥工商联进行调解。工商联调解员向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与原、被告进行数轮联系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但双方仍各执一词,并对货款存在异议,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随后,案件不得已转为诉讼程序。为兼顾双方利益,明确双方意见,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多次到庭沟通协调。一方面,告知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不主动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企业经营以和为贵的理念出发,结合情理和法理建议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帮助双方逐渐缩小分歧。

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三期支付货款,至2027年元旦前履行完毕,该案成功以调解方式化解。
枝叶关情民心有称。石牌法庭本着“小案不小办”的理念,从减轻企业诉累,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下功夫,准确抓住纠纷焦点并组织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诠释法庭在调解案件时“情理法相融合”的精神内涵,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促成双方和解。接下来,石牌法庭将秉持“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的理念,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强化审判职能,完善机制保障,助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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