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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行业警示录2 预付摊位订金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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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苇飞雪 发表于 2024-6-29 18: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为编写故事,非真实事例,仅供参考,严禁转载。

2018年5月10日,乙在网上看到甲转让
兰州豆腐坊的发帖后,与甲取得联系并经初步查看
生产场地和销售情况后,双方自愿协商拟定价4万
转让该豆腐坊。按照湖北钟祥人在外面
“买卖豆腐摊”的通常的交易习惯,
转让的主要内容是用来加工、生产豆制品
生产场地(一般均是卖方所租赁他人的房屋所作的厂房)、
市场经营摊位、机器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中最重要的
是对接卖方的生意上的客户。
而双方在协商过程中,
甲一再强调要乙先预付
1万元的转让费后,
才能将生意的客户引见于乙。
2018年5月20日,乙通过微信
向甲支付10000元;甲出具《收条》
写明:“今收到乙转让本人豆付房
预付款1万元订金”
甲在收到乙的预付款后,
将所谓的客户基本信息
提供给乙,没有实际带领乙
对接生意。因此乙认为
甲完全不讲诚信,才提出
终止买卖交易,即要甲
退还预付转让费10000元

有关部门认为,
乙基于认为双方存在
房屋租赁关系而提出的
解除合同及返还款项的诉请
没有事实和依据,
不予支持,乙应当
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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