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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是2020年8月10日来到老谢豆腐店检查的,经查,老谢制作的米豆腐里含有硼酸和柠檬黄,2份样品硼酸含量分别为138mg和155mg。
硼酸有毒,是一种消毒防腐药,不可内服,成人口服640 mg/kg即可致死,长期由胃肠道吸收小量,会有消化道症状、皮炎、秃发以及肝、肾损害。
而硼砂和硼酸由于可以防腐,很容易在食品中被滥用,是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名单上的物质。 古代,术士经常用硼砂炼丹药,现在人们经常用硼砂来药蟑螂。 人赃俱获,老谢在米豆腐中添加硼砂,属于《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谢将含有硼砂的米豆腐一部分放到自己的菜市场摊位上出售,一部分批发给其他小商贩,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账本显示,3个月共销售有毒米豆腐40000元,老谢获利10000元。 事态严重,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此事已涉及刑事责任,通报了公安机关,老谢当天就被公安机关控制了,随后老谢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万,没收违法所得1万。
不仅如此,老谢豆腐店的有毒米豆腐出货量太大,检察院认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方便消费者维权,于是将案件向社会公布。 公布期过了,却没有消费者提起索赔诉讼,检察院只好亲自上场,以公益诉讼的名义代表社会公众对老谢豆腐店索赔40万。 那么检察院此举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检察院依据的是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3条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食品案件,对应的是千万消费者,虽然违法者经营数额巨大,但平均到每个消费者身上,数额就小很多。 本案,有毒米豆腐3个月销售了40000元,但每个消费者,每次也就买几元钱的米豆腐。 米豆腐已经吃完了,也没见吃出什么毛病,为了几块钱再走一圈诉讼程序,消费者觉得耗不起,也就自认倒霉算了。 如此以来,岂不是放纵了违法者,如果消费者都不去维权,或者等到吃坏了身子才去维权,那社会上将假货横行,食品安全问题更糟。 检察院代表社会公益,起诉违法者,合情合理。 至于索赔40万,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老谢豆腐店总共生产销售了4万的有毒米豆腐,价款十倍,就是40万。 老谢一看,急了,前面已经判了8个月,罚了10万,现在又要索赔40万,这不是要倾家荡产么?
老谢在刑事部分被判8个月罚10万,是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付出的代价,民事部分被索赔40万,是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合法权益给予的赔偿。 常言道,一码归一码,已经负了刑事责任,并不代表民事责任就能免了,这与故意伤害坐牢加赔钱是一个道理。 法院驳回了老谢的答辩,判决老谢于30日内支付40万赔偿金。 老谢因米豆腐加硼砂,被没收违法所得1万,罚金10万,赔偿40万,再加上有期徒刑8个月,代价惨重。 本案提示我们,食品安全责任重,除了有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两部分互不影响。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学习法律常识,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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