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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需谨慎!石牌小工醉酒撞人,雇主赔偿3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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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e 发表于 2019-6-3 07: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ge 于 2019-6-3 07:41 编辑

2014年5月一天,石牌李集人李某醉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东宝区牌楼加油站附近,与荆门人张某搭乘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张某S亡。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荆门市掇D区掇D石街道办事处。。调解………会主持下,石牌人李某雇主杨某与张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石牌人李某雇主一次X给予荆门人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含S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余万元。
论坛警示:
     根据《。。。。。。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Z,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Z,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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