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豆腐中添加防腐剂罚款30万
近年来,嵊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一直致力于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6月9日,由嵊州市检察院提起的魏某、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案件详情
2017年起,魏某、杨某夫妻二人在嵊州市某村经营着一家豆制品作坊,主要生产和销售豆腐干等豆制品,生意也一点点蒸蒸日上。
2020年夏天,魏某发现因天气炎热,豆腐干在正常环境下就会变质并产生异味,影响了销售。于是其向曾经开豆腐作坊的老乡打听“保鲜秘方”,在老乡的点拨下,魏某作坊做出来的豆腐干在正常环境下可以放置2-3天不变质,魏某的生意也因此变得更加火爆。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对魏某作坊的豆腐干进行检测时发现,其豆腐干内苯甲酸钠(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超出合格标准。
原来老乡教给魏某的“保鲜秘方”是违规添加防腐剂。魏某在得到秘方后,指使其妻子杨某在网上购买苯甲酸钠5斤,在豆腐干制作时按一定比例添加进去,生产出了“保鲜豆腐干”。
截至案发,魏某、杨某累计生产、销售金额至少10万元,上述添加苯甲酸钠食品添加剂的豆腐干被批发销售给豆制品零售店,各零售店再销售给广大消费者。
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

嵊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周芳同时以公诉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履行法律职责。

判决结果
嵊州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魏某、杨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责令被告魏某、杨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在绍兴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食品安全大于天,谁制造了食品安全风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维护食品安全的道路上,检察机关将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责任,严厉追究生产销售者的民事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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